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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请假休假制度有何新规?

机关事业单位请假休假制度是保障干部职工合法权益、规范单位管理、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的重要依据,其制定和实施需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工作需求,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以下从制度目的、适用范围、请假类型及期限、审批流程、待遇保障、纪律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机关事业单位请假休假制度有何新规?-图1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制度目的与适用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请假休假制度的核心目的在于:规范干部职工的请假行为,保障其依法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确保单位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本制度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含聘用制人员,另有约定的除外),试用期人员、离退休返聘人员等特殊群体的请假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或另行规定。

请假类型及期限规定

干部职工请假类型主要包括病假、事假、婚假、产假(陪产假)、丧假、年休假、探亲假、工伤假、哺乳假等,各类假期的期限及适用条件如下:

(一)病假

  1. 申请条件: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休息的,可申请病假,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票据等材料。
  2. 期限规定
    • 病假期限一般根据医疗机构诊断意见确定,全年累计不超过12个月;
    • 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等)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病退手续,病假期限可适当延长。

(二)事假

  1. 申请条件:因个人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的,可申请事假,事假应从严控制,一般限于处理紧急私人事务(如家庭重大变故、法律事务等)。
  2. 期限规定
    • 年度累计事假一般不超过15天;
    • 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事假期限的,须经单位集体研究批准,累计一般不超过30天,超过30天的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婚假

  1. 申请条件:干部职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办理结婚登记的,可申请婚假。
  2. 期限规定
    • 婚假一般为3天;
    • 符合晚婚条件(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部分地区可延长至10-15天(具体按当地政策执行)。

(四)产假、陪产假及护理假

  1. 产假
    •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女职工,产假为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1个婴儿增加15天;
    • 晚育(女职工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可增加产假30天(部分地区已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 陪产假(护理假)
    • 男职工配偶生育的,可享受15天陪产假;
    • 符合独生子女政策的,部分地区可增加护理假天数(如10-20天)。

(五)丧假

  1. 申请条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的,可申请丧假;岳父母、公婆去世的,部分单位参照执行。
  2. 期限规定:一般为3天,异地奔丧的可根据路程适当延长,最多不超过7天。

(六)年休假

  1. 申请条件: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干部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
  2. 期限规定
    • 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 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 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职工应服从安排。

(七)探亲假

  1. 申请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职工(如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申请探亲假。
  2. 期限规定
    • 探望配偶的,每年1次,假期30天;
    • 探望父母的,未婚职工每年1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每4年1次,假期20天。

(八)其他假期

  • 工伤假: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可延长。
  • 哺乳假: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日可享受1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1个婴儿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也可分为上下午各半小时。

请假审批流程

各类假期均需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确保程序规范、责任明确:

请假类型 审批权限 材料要求
病假 3天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3-15天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批;15天以上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病历、医疗票据等
事假 7天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7-15天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批;15天以上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书面请假说明(说明请假事由、时间、联系方式等)
婚假、产假等 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结婚证、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年休假 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安排审批,报单位人事部门备案 《职工年休假申请表》
探亲假 部门负责人审核,单位分管领导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探亲关系证明(如户口本、村居委会证明等)

流程说明

机关事业单位请假休假制度有何新规?-图2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 职工需提前填写《请假审批表》,注明请假类型、起止时间、事由及联系方式,按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批人需根据工作实际,统筹安排假期,确保工作不受影响;紧急情况无法提前书面请假的,需通过电话或微信请假,并在事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3. 请假期满需续假的,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超假的,按旷工处理。

假期待遇保障

各类假期期间的待遇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政策执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1. 病假待遇

    • 病假期间工资按比例发放: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放基本工资的90%;满10年及以上的,发放基本工资的100;
    • 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放基本工资的70%,满10年及以上的发放基本工资的80%;
    •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放基本工资的60%,满10年及以上的发放基本工资的70%。
  2. 事假待遇:事假期间不享受工资待遇,按日扣发基本工资;当月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扣发当月全部绩效工资。

  3. 婚假、产假、陪产假、丧假:假期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评优评先和晋升晋级。

  4. 年休假待遇:年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资福利;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不安排休年休假,但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天数,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报酬(其中包含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5. 探亲假待遇: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往返路费按单位规定报销(如火车硬座、硬卧票价,轮船三等舱以下票价等)。

纪律与监督

  1. 职工应严格遵守请假制度,不得虚报、瞒报请假事由,不得伪造、篡改证明材料,违者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2. 各部门负责人需切实履行审批责任,对本部门职工请假事由的真实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离岗的职工,及时报告单位人事部门。
  3. 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建立职工请假台账,动态记录假期情况,定期对请假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4. 职工在假期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遇特殊情况需提前返岗的,应服从单位安排;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予以辞退。

特殊情况处理

  1. 法定节假日:职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如元旦、春节、国庆节等)期间享受带薪休假,单位不得安排职工加班(特殊岗位除外),确需加班的应依法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2. 工伤医疗期: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在工伤医疗期内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 哺乳期女职工:哺乳期女职工每天可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1个婴儿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可灵活安排,如分为上下午各半小时,或合并使用为半天。

相关问答FAQs

问题1:职工请病假超过规定期限后,如何处理?
解答:职工病假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若因特殊疾病需延长病假期的,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经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上级主管部门)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病退手续;若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需继续治疗的,病假期限可延长至24个月,超过24个月的,单位可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问题2:年休假能否跨年度安排?未休年休假如何补偿?
解答: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年休假一般在本年度内安排,确因工作需要跨年度安排的,需经职工本人同意,单位确因工作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补偿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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