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确立人事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其签订和履行严格遵循《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湖北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试行办法》等法规政策,旨在规范事业单位用人机制,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以下从合同主体、主要内容、签订程序、履行管理、变更解除终止及争议处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合同主体与适用范围
湖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主体包括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聘用单位须具备法人资格,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则包括事业单位通过公开招聘、岗位竞聘等方式录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根据规定,事业单位应在核定的编制内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实行编外人员聘用管理的单位,也需参照规范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签订需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合规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合同主要内容
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
- 合同期限:一般分为3种类型:固定期限合同(一般为3年,首次聘期可约定不超过3年)、无固定期限合同(连续工作满1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且工作满10年的,可签订至退休)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 和岗位:明确受聘人员的工作岗位、职责范围、工作任务,需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一致,岗位类别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 工作地点和条件:约定工作地点、工作环境、安全卫生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保障受聘人员的职业健康。
-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执行国家事业单位工时制度,受聘人员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等假期。
-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明确工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支付方式及调整机制,受聘人员应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职业年金,事业单位需依法足额缴纳。
-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详细约定合同变更的程序(如岗位调整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协商解除、单位解除、受聘人员解除、法定解除等),以及合同终止的情形(如合同期满、退休、死亡、事业单位被撤销等)。
- 违约责任:明确双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责任,如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缴纳社保的,受聘人员可要求补缴并赔偿损失;受聘人员擅自离职或违反保密约定的,需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不得超过解除合同前12个月工资总额)。
- 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合同争议由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还可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再次聘用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以及培训、知识产权保护、保密协议等补充条款。
合同签订程序
- 公开招聘与考核:事业单位通过公开招聘确定拟聘人员后,需进行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的考核,考核合格方可签订合同。
- 协商与签订:单位与拟聘人员就合同内容进行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书面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单位、受聘人员、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 备案与公示:合同签订后15日内,事业单位需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并通过单位内部公示栏公示聘用人员信息、岗位及合同期限等,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合同履行与考核管理
- 岗位管理:事业单位应按照岗位设置方案对受聘人员进行岗位管理,受聘人员应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 年度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调整、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 工资调整:受聘人员工资在岗位设置和薪级工资框架内调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可按规定晋升薪级工资;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晋升。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 合同变更:因单位工作需要、受聘人员身体状况或能力变化等需变更岗位、期限等内容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变更后需报主管部门备案。
- 合同解除:
- 协商解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 单位解除:受聘人员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岗位或无理拒绝培训;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等,单位可单方解除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 受聘人员解除: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单位未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或支付劳动报酬;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等,受聘人员可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 合同终止:合同期满未续聘;受聘人员退休、死亡;事业单位被撤销等情形,合同终止,单位应出具终止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争议处理机制
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发生人事争议,可采取以下途径解决:

- 协商: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 调解:向单位内部调解委员会或同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
- 仲裁:协商调解不成的,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问答FAQs
问题1: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有何区别?
解答:两者主要区别在于:①适用主体不同,聘用合同适用于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劳动合同适用于企业及劳动者;②人事管理依据不同,聘用合同受《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规范调整,劳动合同受《劳动合同法》调整;③争议解决机制不同,聘用合同争议先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合同争议可先申请劳动仲裁;④解除条件不同,聘用合同中“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条件(如工作满10年)与劳动合同略有差异,且事业单位受编制管理限制,而企业劳动合同更侧重经济性裁员等情形。
问题2: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受聘人员单方解除合同有哪些情形需承担违约责任?
解答:受聘人员在以下情形下单方解除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①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擅自离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如未完成工作交接导致的损失);②违反服务期约定(如单位提供专项培训后约定服务期未满离职),需按培训协议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超过培训费用);③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涉密岗位人员离职后违反保密或竞业限制约定),需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④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而解除合同的,单位可要求赔偿损失,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解除合同前12个月工资总额,且单位需提供实际损失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