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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事业单位人员条例有何新变化?

最新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进入了规范化、法治化的新阶段,该条例在总结以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新要求,对人员招聘、考核、培训、奖惩、薪酬、退休等环节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旨在构建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人事管理体系,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提升公共服务效能。

最新事业单位人员条例有何新变化?-图1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在人员招聘与录用方面,条例明确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制度,招聘工作需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明确岗位条件、程序和时间,招聘程序包括报名、资格审查、考试(含笔试和面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环节,确保招聘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对于特殊岗位或高层次人才,条例允许采用直接考核的方式引进,但需从严控制并规范程序,条例还强调招聘信息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杜绝“萝卜招聘”“人情招聘”等违规行为。

在岗位管理与聘用制度上,条例要求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管理岗、专技岗、工勤岗)和等级,实现岗位设置、岗位聘用、岗位管理的有机统一,岗位设置应坚持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与单位职能、目标任务相适应,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与人员确立人事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合同内容应包括岗位职责、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条例规定,聘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除符合法定情形外,事业单位应与工作人员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以保障人员队伍的稳定性,条例明确了解聘、辞聘的条件和程序,规范了人事关系的解除与终止。

考核评价机制是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核心环节,条例建立了以工作绩效为导向,以服务对象满意度、岗位职责完成情况、创新能力等为主要内容的考核体系,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薪酬、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一般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于考核优秀者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考核不合格者,事业单位可予以调整岗位、培训待岗或解聘,打破“铁饭碗”式的终身制,条例还强调考核过程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引入360度考核、量化指标评价等多种方法,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

在薪酬福利与激励保障方面,条例提出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薪酬制度,工作人员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部分,其中绩效工资应根据考核结果动态调整,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条例还完善了社会保险、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保障制度,确保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于高层次人才和特殊岗位人员,可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方式激励,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条例明确了正常增长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保障其生活水平稳步提升。

最新事业单位人员条例有何新变化?-图2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培训与职业发展是提升事业单位人员素质的重要途径,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应建立分级分类的培训体系,工作人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培训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业务能力、法律法规等,形式包括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专项培训等,条例鼓励工作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升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并将培训结果作为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的参考依据,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人员职业发展通道,为管理、专技、工勤人员分别设置清晰的晋升路径,提供轮岗交流、挂职锻炼等机会,促进人员的职业成长和全面发展。

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是确保条例有效实施的保障,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以及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人员招聘、考核、薪酬、解聘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如招聘过程中的违规操作、考核中的弄虚作假、克扣工资福利等,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赋予了工作人员申诉和控告的权利,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以下是相关问答FAQs:

问题1: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吗?试用期有何规定?
解答:可以,根据最新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事业单位与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或新进入单位的人员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对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或合同期限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试用期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问题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不合格的,单位有哪些处理方式?
解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是调整工作岗位,将其调整到更适合的岗位;二是进行培训,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调整岗位;三是调整岗位后仍不合格或培训后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对于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单位可直接解除聘用合同,考核不合格期间,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奖金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具体办法由单位根据条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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