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事业单位管理办法是规范全省事业单位设立、运行、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地方政府规章,旨在推进事业单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事业单位公益属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该办法结合河南省实际,对事业单位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作出了系统规定,为事业单位依法依规履职提供了制度遵循。
总则与适用范围
办法明确,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及其开展活动、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监督管理等,均适用本办法,办法强调,事业单位管理应当坚持党管事业单位原则,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坚持公益导向、服务优先,坚持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确保事业单位正确履行职能。
事业单位的设立与登记
事业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布局调整要求,并有明确的举办主体、机构名称、机构规格、职责任务、经费来源、场所和专职人员等条件,举办单位向机构编制部门提交设立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同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的名称应当规范、准确,反映其隶属关系、职责任务和地域特征。
事业单位的变更包括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举办单位等事项的变更,变更事项需经举办单位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完成设立宗旨自行解散;依法被撤销;合并、分立后不再保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注销前需进行清算,并妥善处理债权债务。
组织管理与运行机制
事业单位实行党组织的领导体制,党组织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的领导作用,行政负责人按照规定程序产生,负责事业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章程管理制度,章程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宗旨、业务范围、管理体制、经费来源、资产管理和使用、终止程序等内容,经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生效。
在内部治理方面,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可根据需要设立理事会、学术委员会等决策咨询机构,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对于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逐步推进职能回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逐步转制为企业;对于主要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强化公益属性,探索建立法人治理结构。
人事管理与薪酬制度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岗位设置方案应当经举办单位审核同意,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等情形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方案需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公开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进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度,明确聘用岗位、职责、纪律、工作条件、工作规范、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考核结果是调整岗位、续聘、解聘、增资、奖惩的重要依据,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核履职情况和实绩,薪酬分配应当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薪酬激励机制,逐步完善事业单位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财务管理与资产监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支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执行预算管理。
事业单位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定期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资产安全完整,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以及处置国有资产(包括报废、报损、转让等),需经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严禁违规担保、抵押、质押事业单位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内容包括事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登记事项执行情况、财务资产管理情况、人事管理情况、公益服务质量和效率等,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举办单位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报告公示和抽查。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未经擅自设立事业单位或者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在财务管理中违规使用资金、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业单位在开展服务过程中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附则
本办法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此前河南省有关事业单位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负责解释。
相关问答FAQs
问题1:事业单位如何区分公益一类、公益二类?
答: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是指承担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资源配置,政府予以保障的,如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基础服务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是指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按照政府确定的公益目标任务和国家标准开展活动,并可部分由市场资源配置,如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河南省事业单位管理办法要求,事业单位举办单位应当明确单位类别,并在机构编制、经费保障、人事管理等方面实行分类管理,公益一类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公益二类财政给予经费补助,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发展。
问题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怎么办?
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考核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向上一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原考核结果的执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考核争议解决机制,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考核客观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