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 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市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考勤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单位全体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借调、挂职、聘用等其他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或按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借调/聘用协议执行。
第三条 请销假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 (二)分级负责原则:工作人员请假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各级负责人对审批权限和请假真实性负责。 (三)从严从紧原则:在保障工作人员休息休假权利的同时,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四)权责对等原则:工作人员请假期间,其工作应妥善交接,不影响岗位职责履行。
第四条 人事部门是请销假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度的解释、监督和执行,各部门(科室)负责人是本部门(科室)请销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科室)工作人员的考勤和假期审批初步审核。
第二章 请假类别与期限
第五条 请假类别包括:病假、事假、年休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假期。

第六条 病假 (一)工作人员因病需要治疗或休息,可请病假。 (二)请病假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票据等材料,急诊可凭急诊病历和票据补办手续。 (三)病假期限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意见确定,连续病假超过三个月或一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需按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七条 事假 (一)工作人员因个人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事务的,可请事假。 (二)事假一般应提前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如遇紧急情况,可先通过电话等方式请假,事后应及时补办手续。 (三)事假每次原则上不超过3天,全年累计一般不超过15天,确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第八条 年休假 (一)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二)年休假天数根据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年限确定:
-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三)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年休假一般应在本年度内集中或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
第九条 婚假 (一)工作人员结婚,给予婚假,婚假一般为3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规定晚婚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婚假天数按地方或单位规定执行(通常为10-15天)。 (二)婚假应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休完。

第十条 产假、护理假 (一)女性工作人员生育,享受产假,产假天数按国家和地方最新规定执行(目前一般为98天+奖励天数,符合条件可延长至158天或更多)。 (二)配偶享受护理假,护理假天数按地方规定执行(一般为15天)。 (三)产假、护理假均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第十一条 丧假 (一)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给予丧假,一般为3天。 (二)工作人员岳父母、公婆去世,经单位批准,可给予1-3天丧假。 (三)丧假应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车船费自理。
第十二条 探亲假 (一)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 (二)探亲假的具体期限、工资待遇等,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工伤假 工作人员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意见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章 请销假程序
第十四条 请销假实行“书面申请、逐级审批、备案登记”制度。 (一)填写申请:工作人员需提前填写《[单位名称]工作人员请假审批单》,详细注明请假类别、起止时间、事由、工作交接情况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如病假条、结婚证等复印件)。 (二)履行审批:
- 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部门(科室)负责人审批。
- 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由部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单位领导审批。
- 请假3天以上,由部门(科室)负责人和分管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 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请假,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三)工作交接:请假前,必须将手头工作向指定的代理人交接清楚,确保工作连续性。 (四)备案登记:请假获准后,本人应将审批单复印件交人事部门备案,作为考勤和工资核算的依据。
第十五条 请假期间,如需续假,应提前按原审批程序办理续假手续,未获批准续假或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 请假期满,应及时向审批人和人事部门销假,如因故需提前返岗,也应履行销假手续。
第四章 待遇管理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规定的假期内,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按国家及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一)病假: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国家及地方政策执行,长期病假(超过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比例计发病假工资。 (二)事假:事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通常按日扣发本人基本工资或部分绩效工资。 (三)年休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在规定的假期内,享受全额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在请销假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遇有紧急工作任务,应服从单位安排。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九条 人事部门负责对各部门(科室)的请销假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考勤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扣减绩效、直至纪律处分: (一)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二)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病假证明等材料骗取假期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无故超假的。 (四)请假期间,无故失联或从事与假期无关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旷工半天以上,扣发当日工资;旷工一天以上,扣发当日全部工资,并按日扣发本人基本工资或部分绩效工资,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单位名称](盖章) [年]年[月]月[日]
